妙笔阁>都市现代>长河涛影>24举报案完结

“说到这里,我再向大家说明两点,其一就是这个毛利率区间的定位是根据两个供销社的同时期毛利率得出的。其二需要说明的是,在邱上供销社检查第二时期的账务和凭证的时候遭到了郑锋军的阻扰,没有进行下来,不过,在之前几天我们已经掌握了他们上报县社的报表上反映的数字,这样,他的阻拦对我们来说无足轻重。我们通过横向比对,也就是和两个供销社经营额进行比对换算,并参照其前一时期在青树批发站的平均月进货额,进一步推算出其商店在整个时期内的进价总金额来,再除以上述换算出的平均毛利率,这样整个时期的该商店全部销售额就浮出了水面,那么再乘以百分之三的税率,应纳税款就轻而易举地出来了,这样下来的话,偷税额为三万一千零五元八角六分。需要提到的是,该商店在经营期间只办了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按照征管法,,未按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责令其改正,仍不改正的除以罚款,但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营业收入应按临时经营对待,那么,临时经营的税率是百分之八,这样算下来,偷税额要达到八万多。由于两相差距巨大,而且定位偷税的话,按照征管法还必须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额零点五倍到五倍之间倍数的罚款,还请领导和同志们定夺。我们检查的情况基本就是这样。”冯清水一口气汇报完,看了看几位局长。

“我听了以后还有个疑问。”易局长看着他的笔记本说,“我们擅自这样用参照比对的方法来换算,是不是符合征管法的要求?决不能恣意妄为,任意给人家定额,必须依据征管法办事才行。”

还没等冯清水回答,稽查队队长就接上说:“如果纳税人灭失证据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查实的,税务机关可以按同时期,同规模、同行业、同标准来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和应税金额。这是征管法赋予我们的权力。这一点清水他们没有超出法律规定。”

会议整整开了一个上午,会上还有人提出来,冯清水他们是不是还需要再和兴昌便民商店郑新昌接触一下。提议当即被分管检察室的王副局长否定,他认为,上次稽查队刘有才已经与之说明情况,而且还做了笔录,提取了由他提供的资料,尽管资料没有任何可利用价值。

会议又对是按一般性持证经营,还是按临时性经营的定性问题,围绕征管法进行了认真讨论,最后统一了认识,尽管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但办了营业证,由于其所处地理位置偏僻,对办理税务登记证一事有不知情的实际原因,这一点在刘有才他们对该商店法人郑新昌的询问笔录中已经说明,决定对其所偷税款按百分之三计算,也就是按照营业税一般征税税率来计征。考虑到征管法对已办营业执照逾期,而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事项已有明确规定,对未按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违法情况,处以规定金额的罚款,另外对被查人擅自销毁检查证据,导致税务机关无法直接检查的事实,按照征管法规定金额处以罚款,综合以上两条,决定对其处以征管法中所规定的最高罚款。在依照征管法的前提下,考虑其实际情况,决定对其另处所偷税金额一倍数额的罚款,所有罚款连同所偷税款一并执行入库。

会议最后决定,由冯清水将所偷税情况以书面形式转给稽查队,这个案件还是以稽查队的名义调查,以一般偷税案件处理处罚结案更为妥当。

于是,举报案转了一圈最后又转到了稽查队,而刘有才是这个举报案的起始进户查办人,悠悠哉,甩出去的包袱又鬼使神差地回到了刘有才的手中。不一样的是,甩出去的时候,里面空空如也,现在却是沉沉甸甸。

会议决定由冯清水再进行对案情认真推敲,核对,力求精益求精,不使检查处理结果出现丝毫纰漏,不使检查程序和检查方法,以及做出的税收检查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出现一丝一毫偏离税收征管法和地方税收规定的瑕疵。核对无误后,所有参会人员都在冯清水的检查报告上签字,冯清水要将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文本送稽查队和档案室备案,并报送地区稽查局一份,检察室留存一份,一切就绪后,由稽查队原检查组刘有才等人送达被检查人,并负责执行入库。

问题好查,三下五去二,定了下来,可是,如何执行入库,如何去送达此次检查结果倒使刘有才倍感头疼。原以为一件无头案怎么也不会得出结论来,更别说什么处理结果,没想到冯清水拔开重重迷雾还真的见到了蓝天。

对于县税务局来说,总算能给地区税务局一个圆满的交待,给举报人一个如意的答复了,但是对于刘有才来说比挑一担大粪都臭!无论从父辈的情谊还是后来和郑家的交往,都无法用这样撕破脸的方式去面对。

郑家父子要交齐七八万的款项,能接受得了?如果不接受,这最坏的情况就是拒不缴纳,那样的话会将事件进一步升级,会由偷税案上升为抗税案,自然,到那时候就不止是交了款项就能罢了的事,弄不好还会把人弄到监狱里去,到时候,事情更是一发不可收拾,

到了如此地步,最难受的是,心中担忧郑家父子山穷水尽,会不会像疯狗一样乱咬?会不会说出在检查期间给大伙带礼物的事,会不会说出给父亲送礼送1000元钱的事?

想到这里,禁不住后背发凉,冷汗直冒,真要那样的话,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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