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笔阁>军事历史>横扫晚清的无敌舰队>第十四章 权力下放与权益保障(一)

果然,这两个议题的内容和说明文件下发之后,在元老议员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每个议员都清楚,这两个议题的份量,因此也都十分认真的阅读这两份文件,了解其中的内容,并考虑是否符合整个穿越集团、自己所代表的团体,以及自己个人的利益。

而就在第二天,王云鹏来到元老议院,首先阐述了行政院提出这两个议题的原因。

首先是说明谘政院,在第一个五年周期,华东**拥有的地盘实际只有山东省,人口3500万左右,因此只靠6000多穿越者也是能够可以较好的控制局面,既使是施行集体独裁,也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但在远东战争之后,华东**控制的地盘和人口都呈倍数的增涨,再想只靠这区区6000多人,想要控制这么大的地域,这么多的人口,当然是不可能的。

而且华东**在这个5年周期的目标是建国,一但建国之后,地盘和人口又会有进一步的增加,就更是不可能靠这些穿越者来控制,肯定要从本土归化民中选拔一部份人来协助穿越者进行管理,而权力自然也是必须要放出一部份去的。现在军队中,本土归化民己经开始担任团级的军官,或者在海军中担任中小军舰的舰长,这已经是中高级的军官了,而在行政体系中,也己有本土归化民出任县长,因此在日常中,华东**的权力实际已经放出去了。而且随着华东**的扩大,肯定还会再在晋升。

权力一但放出,再想收回来就难了,而且也不可能收回来,因为现在穿越者根本就管不过来,尽管目前获得权力的本土归化民都是政治可靠,而且对华东**绝对忠心的,但在此之前,他们都只是在穿越者的指导下行事,而在真正掌握了权力之后,会发生什么变化,谁都难以预料。

但有一点的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人的yù_wàng是无穷的,没有权力的时候还好,一但获得了权力,就必然会追求更高的权力,就算这一代的本土归化民也许会因对穿越者的感恩之心,布可以满足现在的权力,不会再有更高的要求了,但他们的下一代、下下代必然会追求更高的权利与空间,这是由于二代人、三代人的起点不同,第二、三代人对穿越者的感恩之心会逐渐递减,而对自身权利的要求自然是会更高,对权力的诉求自然也不同。

面对这种诉求,一味的靠压制当然是不行,因为穿越者才有多少人,根本也压不住,穿越者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大规模的扩大,而且对于庞大的中国,穿越者的人数就算是再扩大几倍也没有多大的意义,因此与其到了矛盾激化的时候再行补救,还不如在穿越者还能掌握局面的时候,主动让出一部权力,并制定出一套对穿越者相对有利,但同时也给了本土归化民一定上进的空间的规则制度,大家在同一种规则制度下行事,分享权力,然后各凭本身的能力寻求发展,毕竞中国这么大,既使让出一部权力给本土归化民,剩下的也足够穿越者用了。

成立谘政院,招开谘政会议也就是向这方面跨出的第一步。

接下来,王云鹏又介绍【元老权益保障条例】。首先王云鹏明确界定几个称呼正确含义及用法。

元老,专指6357名穿越人员。其他所有人,包括在本时空出生的穿越者后代,即使是父母双方都是穿越者,但只要是在本时空出生,均不得使用元老的称号。而对于忠诚于华东**,并且对华东**的成立、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的本土归化民,可以用元勋来代用。

其实华东**早就确定穿越者都被称为元老,但并没有形成是对穿越者的专用称号,而这一次是以立法的形式,将“元老”这个词进行专有定义,成为穿越者特有的称号,以示与本土归化民的区别。

元老后裔,指元老在本时空的直系血缘关系的子女,也包括没有血缘关系,但在相关部门办理并注策的领养手续,确定领养关系的养子女。如有穿赳者既有直系血缘关系的子女,也有领养子女,则均可以算元老后裔。但领养子女,必须是孤儿才能获得元老后裔的身份,否则既使办理了领养手续,也不能获得元老后裔的身份。如果元老确定,解除子女关系,则不在享有元老后裔的身份。

将领养子女也算做元老后裔,一来是符合旧时空的习惯,二来也是照顾一批穿越的时候年龄较大,或是因为其他原因,而没有直系血缘关系子女的元老;另外也是扩大元老后裔的规模。虽然穿越己经发生了7年的时间,但现在元老子女只有1300多人,当然随着华东**的稳定和扩张,预计在这个5年周期内,元老子女会有一定较大的增涨,但元老的基数毕竞只有那么多,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元老子女的总数都不会有突破性的增加,如果加上领养子女,则可以在短时间内,増加元老后裔的人数。

目前办理并注策领养手续的元老养子女大约有600多人,不过这次远东战争结束,华东**阵亡的人数约有6-7万,会留下一批战争孤儿,行政院己经决定,由华东**来抚养这批孤儿,其中10岁以下的,由元老按自愿原则领养,这样既然扩大元老后裔的规模,也能让元老作为一个整体,获得好的名望。

元老配偶,指元老在本时空里,确定夫妻关系的配偶,也包括所谓妾室。同时行政院也要求,元老将妾室也进行注册存档,好确定其元老配偶的身份,当然,做为区别,可以用第1配偶、第2配偶......这


状态提示:第十四章 权力下放与权益保障(一)--第1页完,继续看下一页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