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笔阁>都市现代>律师颂>第4章 专业

慕雪气定神闲的将滑落到胸前的头发撩到肩后,笑着说道:“樊董,瞧您说的,我和万律师为了给贵集团提供法律服务,都已经悄悄准备了快30年了呢。”

话音刚落,樊董哈哈大笑,“没想到慕律师不但人长得美,还很幽默啊。”

“樊董谬赞了,希望我们的专业也能得到您的认可。”

万良辰看气氛差不多了,就开口道:“樊董,各位同事,各位同行,我们团队昨晚刚拿到这个案件的材料,经过分析讨论,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掌握的证据材料,提出如下分析意见……”

万良辰借由开场白,巧妙的点出自己拿到材料的时间远晚于善律师,而且接下来的分析并非泛泛而谈,而是与慕雪提到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相呼应。两个人多年合作下来的默契可见一斑。

万良辰朗声道:“各位可以看到,中科公司提出了四项诉求,分别是违法分包的违约金1000多万,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不一致的违约金80多万,委托第三方施工产生的费用2400多万,以及各类罚款120多万。我们认为,本案的关键点恰好是金额最少的第二项诉求,人员不一致将影响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认定,中科公司是否以违法发包为由进行清场将影响其委托第三方施工产生费用的负担。所以,我先从第二项诉求展开分析。”

法律行业的行话,被称为“法言法语”,但也应“见什么人说什么话”。刚走出校门的法科生往往忽视听众的文化水平、知识背景和社会经验等实际情况,一概展现“法言法语”,自以为很专业,殊不知此举会导致客户不知律师在讲些什么。所以,碰到对法律知之甚少的客户,应在表意精确的前提下尽量通俗易懂,而针对樊董这样的“老江湖”,则应提高语言表达的专业程度,表述清晰,直指要点,否则容易让客户觉得律师不够专业。

“关于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人员不符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双方签订于2007年9月12日的《合同文件》第427条约定,项目经理已经变更成了张大强,张大强的职责和权限与《投标文件》关于项目经理的描述是一致的,详见证据第584页。投标日期与《合同文件》签署日期间隔达5个月,与项目开工日期间隔长达8个月,那么,张大强以外的现场人员与投标人员不一致的情况就可以进行合理解释,比如说工作变动。另外,从中科公司提交的《人员通讯录》、会议纪要等材料可知,中科公司对于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是明知的、默认的,整个项目过程中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

樊董、杨总等人频频点头表示认可,万良辰见状继续道:“关于非法转包以及违法分包的问题,我们认为……因此,中科公司主张贵集团承担非法转包以及违法分包违约金的诉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小,当然,我们也建议尽可能收集可以证明集团对涉案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证据。”

“……贵集团应否承担第三方施工的费用,应从贵集团退场原因、方式和双方关于第三方施工费用的约定进行分析,证据第1003页的内部会议纪要并未提到终止贵集团施工的原因,也未提到贵集团的责任……从证据第1006页会议纪要可知,贵集团退场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并非中科公司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上述会议纪要隐含了双方互不追究彼此责任的精神,贵集团退场后中科公司从未主张过任何权益。因此,中科公司委托第三方施工的费用应按照双方一贯约定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中科公司与贵集团均为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其虽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并不具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无权对贵集团进行罚款,即使中科公司进一步主张该“罚款”系违约金性质,但“罚款”金额畸高,贵集团也可以申请调整。”

会议室回荡着万良辰抑扬顿挫的声音,其控场水平不愧是全国政法院校模拟法庭的总冠军。万良辰发言结束,其他人还沉浸在刚刚的氛围里,慕雪也被万良辰的精彩表现所感染。

啪、啪、啪,樊董带头鼓掌,称赞道:“万律师分析的很专业,论述也很详实,慕律师,你们团队不但颜值高,业务能力也很突出嘛!”

慕雪回过神来,连忙说道:“不敢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希望能有机会和贵集团合作~”

潘俊不失时机的道:“金城所是燕京的大律所,我们就以这个案件为契机,加深了解,合作共赢!”

善律师脸色更挂不住了,悄悄在笔记本上记下来万良辰和慕雪的名字。

“杨律师,你有没有什么要说的?”樊董看向右手边的杨律师。

“那我就说几句,我对这个案件情况算是比较了解了,整体上我赞同金城所万律师的分析意见,我也没有什么要补充的。不过,中科公司有国资背景,我们是不是也要充分考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不是需要适当的跟法官保持畅通沟通?”

杨律师说的比较隐晦,但聪明人一听就知道这是在说要主动跟法官勾兑的意思。据潘俊透露,这位杨律师2004年从燕京中院辞职之后做的律师,其言外之意,不难理解。

不过,令万良辰意外的是,樊董没等杨律师说完,就摆摆手让杨律师停下,说道:“杨律师啊,你的意思我清楚,但今时不同


状态提示:第4章 专业--第1页完,继续看下一页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