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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1点半。

朽木独自一人坐在刑侦部办公室重案一班班长的办公桌前。

没有声音,没有灯光,只有思考在进行。

汤本的不在犯罪现场证明到底是什么呢?

根来检察官走后,一班所有刑警和下属警察署的刑警全部动员起来,在全市范围内寻找娇娜琳,很快就把她的身份摸清了。娇娜琳今年23岁,在市内一个叫“纯洁天使”的菲律宾小酒馆当女招待。和其他多数女招待一样,除了陪酒之外也卖身。人长得漂亮,服务也好,所以很受客人喜爱。大熊从今年3月开始,两三天就到“纯洁天使”去一次,用金钱、毒品和暴力把娇娜琳弄到手,几乎成了他的私有财产。

娇娜琳住的高级公寓也找到了,是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房地产公司的老板是大熊童年时的朋友,在大熊的淫威之下也不敢收房钱。通过访问周围的邻居,了解到娇娜琳确实住在一层的105室,不过3月中旬以来再也没有见过她的人影。运钞车被袭击事件发生在3月20日,大熊对娇娜琳十分迷恋,简单推论一下就可以认定,娇娜琳正坐在大熊的皇冠车里和大熊一起四处逃亡呢。

如果是这样的话,汤本的不在犯罪现场证明就是悬着的。只要娇娜琳不回她的高级公寓,只要大熊一直在逃不被警方逮捕,就无法证明汤本不在犯罪现场。汤本煞有介事地把一个不能证明他不在犯罪现场的证人一直拖延到上法庭才说出来,难道他不知道娇娜琳跟大熊一起逃走了吗?

不对,不在犯罪现场证明不一定是“人”。汤本的不在犯罪现场证明不一定是娇娜琳,也许是娇娜琳房间里的“物”,是一个可以证明汤本不在犯罪现场的东西,或者一个可以证明汤本无法去犯罪现场的证据。

比如说,忘在娇娜琳房间里的一个钱包,钱包里有一张在便利店买东西的小票,小票上打印的时间正好在犯罪时间段之内……

想到这里,朽木用鼻子哼了一声,皱起了眉头。

万一在娇娜琳的房间里发现了诸如此类的东西,就等于宣告警方胜利了。因为汤本大喊大叫自己有不在犯罪现场证明,结果在娇娜琳的房间里真的找到了他所说的“物”,恰恰证明这是他为了逃脱罪责所做的伪装,正好成了警方掌握的一件确凿的证据,这件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汤本在那个时间段就在犯罪现场。

朽木打开台灯,潜水似的钻到办公桌下面,拉出一个装满了盒式录音带的纸箱子。这里边有可以向法庭提交的东西吗?如果朽木认为提交之后对警方不利而拒绝提交的话,只能对法庭说“没有汤本招供时的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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