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在司法行政系统里,两个检察官什么事情都没有,反而是被告倒霉吃了顶格的刑罚。
圣托贝尔当然不服,寻求保释并等待上诉。
然而这段过程又是和伯格曼案差不多,纽约最高法院第一部门上诉庭确认了对被告的定罪是合理妥当的,并且拒绝其颁发向纽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的许可。
于是案子被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圣托贝尔比伯格曼幸运的地方就在于,最终有一位高院大法官批准暂缓执行。
非常讽刺的是,这位大法官正是之前拒绝了伯格曼的马歇尔大法官,在两个类似的案件上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选择,也不知道是说这位大人的司法观念有了变化,还是说伯格曼的恶名昭彰已经达到了让向来以无畏著称的联邦高院大法官都投鼠忌器的地步了。
随后他的案子入了最高法院确切说是联邦高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的“法眼”。
厄尔·沃伦之前以共和党的身份当了十年的加州州长,任上政绩斐然。
这让立场保守的艾森豪威尔提名他担任首席大法官,然而这位坚定的共和党人一旦出现在最高法院后,立刻开始放飞自我,往自由派的道路上狂飙急进,拉都拉不住。
原本往右的方向盘,被朝左一把打死,扭都扭不回来。
以至于艾森豪威尔事后曾后悔“(提名厄尔·沃伦)是我tolade)”
厄尔·沃伦上任后和高院的自由派法官雨果·布莱克,小威廉·布伦南等亲密合作,他们联手“做下了一系列震动美国的案子”:
比如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件-裁定公立学校种族隔离违宪,这直接导致了之后艾森豪威尔被迫派101空降师进入小石城以保护8名黑人学生不受干扰的进入公立学校就读。
比如耶茨诉美国案-高院明确了,法律监管的是“鼓吹具体行动”,而对“鼓吹抽象的思想和原则”不应作出干涉,这招釜底抽薪大法,直接导致了麦卡锡主义的消亡。
比如米兰达诉亚利桑那案-“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如果你没钱请律师,法庭会为你指派一位。”
最后两条合起来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用爱德华前世的话来说,这位沃伦大法官是典型的“对犯法的民众唯唯诺诺,对违法的政府重拳出击”。
艾森豪威尔任内,被自由派的高院折磨的欲仙欲死,哭笑不得。
圣托贝尔的案子,落到厄尔·沃伦手里,那政府方面还好的了?
厄尔·沃伦首席联邦大法官亲自撰写了判决书,认为这个案子里法官没有问题,被告和辩护律师也没问题,是检察官没有做好新旧衔结才是问题核心所在。
由于庭外协议是缓解司法资源不足,保证司法公平的重要手段,所以应该享有和法律同等重要的地步,同时为了维护协议保证其得到切实履行,是最高法院的责任。
对此,最高法院赞成对此以及其他未决或即将发生的案件采用宪法规则。
如果检察官没有保留“讨价还价交易”,则必须撤消判决,州法院将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决定正当程序是否要求(a)履行辩诉交易的特定条件或(b)被告可以选择以原罪起诉。一种选择可能在一个案件中伸张正义,而另一种情况在另一案件中伸张正义。但是,在选择一种补救措施时,法院应该赋予被告以较大的,即使不能控制的偏重,因为检察官违反认罪交易而被剥夺的基本权利是被告而不是国家的那些。
简而言之,政府犯错就应该政府买单,而不是把锅扣到被告头上,这不是司法公正,如果不加以纠正,长此以往毕竟导致更加严重的司法舞弊和政府失职行为的发生。
圣托贝尔先生被立刻释放。
伯格曼案件的听证的关键问题就在于此,“特别检察官公开批评弗兰克尔的判决是否违反了庭外协议,利用新闻媒体向法官作出实际上的施压行为,以迫使其加重判决,以及州法院的量刑法官利亚德是否知道他作出了这种批评。”
实际上伯格曼案子比圣托贝尔案更恶劣的地方就在于,后者的检察官并没有主观违反庭外协议的的意图-他完全是不知情的,而海因斯,呵呵,谁不知道这货打的是什么算盘。
然而知道是一回事,要在法庭上证明起来就比较困难,但这也是第一步的攻击点。
这些都是露丝伯格事先设定的路径,实际上也只有这样才能帮助伯格曼免于接下来的那两年的牢狱之灾。
按照爱德华的观点,伯格曼这回肯定是被冤枉的,根本就是被海因斯当了冤大头,他不该坐后面这两年牢。
但若是按照他实际行为来论的话,判个三五年乃至十年都不过分,不过真这样的话,只怕纽约乃至全米养老业同业公会年会从此就要在监狱里召开了。
然而现在却因为检察官的出于自保的私心,做了小动作,伯格曼反而可以从这上面获得事实上的好处,这事情的发展让爱德华有点想不通。
公诉人就该是铁面无私一板一眼的的司法工具,在办案过程中时刻想着惦记如何捞好处而不是尊重法律,那还是别叫检察官吧,索性改名为秘密の搜查官(潜入)。
同时也暗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