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诚城(商都)律师事务所“中小企业发展与法务管理论坛”终于落下了帷幕,会后,凌怀远还找了一些平面媒体做了报道。
用很官方的话来说,这是一次成功的论坛,是一次胜利的论坛。与会各方就中小企业发展与法务管理,以及企业遇到的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展开的充分的讨论。最终取得的丰硕的成果,云云。
其实这种论坛没有宣传上那么玄乎,郝好向参会嘉宾介绍了法律风险管理的常识,并现场根据一此企业遇到的问题,从法律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进行了简单的剖析,一下子就赢得了与会者的关注。
虽然没有达成任何合作意向,但宣传的目的已经达到了。特别是中小企业协会秘书长单松平的到来和讲话,更是让这次论坛被拨高了不止一个等级。
论坛刚一结束,郝好就收到了一个不算太好的消息。
韩城金融担保公司与刘小天执行案,竟然发生了一些变故。
这个案子的执行,一定都不难。被执行人名下又不是没有财产。虽然公司的股权不怎么值钱,但那套房子怎么也得值个百十万的吧?
而且房子也已经查封,执行局也下达了要求刘小天和其妻子何岚限期腾房的通知,在郝好看来,用不多久,法院组织的网上拍卖一结束,就可以执行回来一部分款项。他也可以得到一部分律师费分成。
这个执行案子走到现在,郝好已经不需要紧盯着了。
可利人没有想到的是,刘小天的妻子何岚竟然在向执行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执行区驳回后,又向开发区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现开发区法院已经受理,执行局只好做出了暂不对何岚提出异议所涉及的房产处分的决定,等待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结果后再行决定如何处分。
一收到执行局的通知,郝好就赶紧来到了执行局,从执行法官手中拿到被执行人刘小天妻子何岚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以及执行局驳回申请的裁定书。
然后他又跑到韩城金融担保公司,拿到授权委托书,准备应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的、给予执行案件案外人的一项救济权利。给了当案外人的财产在受到法院强制执行,而申请执行异议无果后,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和权利。
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先向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如果执行局驳回了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申请人才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而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人,不能是被执行人,只能是案外人。
任何时候,都不存在由被执行人确定某项财产不属于自己的可能。这种确定必须,也只能由案外人提出。
如果在执行完毕后才发现,将案外人的财产误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了,再想执行回来,那可就难了。
于是,200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明确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就是想要尽可能的避免把案外人的财产给错误的拍卖这一情况的出现。
如果案外人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那么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局将对所涉及的财产暂不处分。
法律的规定,可谓是比较清楚完善了,也算得上是在努力的维护案外人的利益了。
但在实践中,总是有那么一些执行法官,如果遇到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他们往往会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就是不接受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如果遇到那种对法律不熟悉的案外人,很容易就被他们搪塞过去,从而最终变相的剥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
可不管如何,郝好现在都得面对何岚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何岚的搪行异议申请,她提出执行异议的主要理由是:
被法院查封、执行局准备拍卖的房子是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即非夫妻共同财产,更不是刘小天的个人财产。而刘小天所欠债务也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何岚本人事先也不知情。不能用她个人的财产用于偿还刘小天的个人债务。
而据何岚称,她在和刘小天结婚时就签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婚后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使用自己的财产购置的物品同样归各自所有。
而案涉的房产,虽然产权人登记在刘小天名下,也为双方共同居住使用,但首付款以及后来偿还银行贷款的钱,全部系使用何岚个人所有的钱款支付的。因此,这套房产依双方的约定,应该属于她个人所有。
仔细的看了两遍何岚的申请书,郝好笑了,他也不难理解执行局为何会驳回何岚的申请了。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无论是在婚前还在婚后,对财产归属有约定的,除第三人知道的外,该约定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这就是我们俗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更何况,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而不是合同约定归谁就一定是谁的。
但现在,不动产上写着的是刘小天的名字,你说他不是产权人,而产权人另有他人,法庭是认可吗?
当然了,如果是刘小天和何岚两人之间对这套房的归属发生了争议,那么他们两人签订的合同就可以成为判决房屋归属的证据之一。而不仅仅是要看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
看着手中所有的材料,郝好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