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和谐社会是秩序良好的社会,它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无序化和无序状态。
实现社会和谐有赖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循。只有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的调整范围,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切实的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
“六大特征”都具有法治的属性,
“民主法治”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
“公平正义”是社会规则与个人能力的和谐,
“诚信友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
“充满活力”是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
“安定有序”是公民的行为方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生产、生活、生态良性互动的和谐。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无论是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人与人的和谐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和谐关系,都必然会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关系。
从这一意义上说,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同时,法治也为社会和谐提供重要保证。
法治通过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法治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保障,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