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制度再好,律法再严密,也是由人去执行的。既然是人去执行,就无可避免的出现人治,律法也就无法得到贯彻了。
李旭在越州以权大肆经商,被人捅到朝中,除非朝中有人与李旭有仇借机整他,不然也只是轻拿轻放,甚至都不会引起政治堂宰相们和皇帝的注意。
因为当今天下,私自经商的官员太多了,真要按照唐初的律法来办,身为皇帝却是实打实的制度破坏者的李隆基他自个都不答应。
ps:《唐六典吏部》本人或大功以上亲属从事商业,本人不得担任官职。在职官员在辖区内兼营商业属于犯法行为。买卖货物,即使交易公平,也笞五十,显失公平,比照曲法枉断论罪。官员为官府做生意或亏损欠债,按坐赃减二等处罚。官员派下属或市场管理人员经商,如得利,官员不知,为无罪;知,比照官员家人在辖区内经商,官员知情之罪惩治。根据情节轻重,下属或市场管理人员也要笞四十到杖八十。官员家人在辖区内做生意赚钱,比照官员本人经商之罪减轻二等。官员知情,与家人同罚;不知,比照家人之罪减轻五等。监临之官比非监临之官及其家人经商处罚更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