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英国公使威妥玛曾就李珍国书信问题一个劲的纠缠不清,狮子大开口的索要利益之外,一定要治岑聿瑛的罪,曾令岑聿瑛一度心惊胆战。
马嘉理事件发生后,朝廷委派李绍泉的胞兄李筱泉和薛焕前往云南查办此案,一个月后,李筱泉、薛焕将查办滇案的最后结论奏报朝廷,确定杀死马嘉理及阻止柏郎“抢险队”的都是滇缅边界深山密林中的“野人”。在钦差大臣审讯时,英国使馆参赞格维讷曾派有他的随员去旁听,他在给威妥玛的报告中,说李筱泉等的结论毫不真实,威妥玛据此就滇案本身大肆刁难。早在滇案发生后,他就一再专横地硬说该案是滇军左营都司李珍国所指使,其目的是要说成这件事与乾国地方政府有直接关系。此前他多次向总理衙门咆哮说:“马嘉理被杀及柏郎被阻,其根由在朝廷大吏均以攘外为心,所以李珍国是奉宪谕,岑聿瑛是奉旨,今唯有问之乾国国家如何去攘外之心,如何保其将来。”要求“岑聿瑛以及各官各犯,必须提京审讯;李筱泉、薛焕查办不实,亦应一并处分”。“乾国如不照办,是国家愿自任其咎,自取大祸。”其恣肆狂妄,达到新的高峰。到五月底,威妥玛除了就滇案本身继续纠缠外,更再度追问优待公使及整顿税厘两事的切实办法。总理衙门这时已得到了李绍泉的报告和林义哲就此案的处理方略,断然拒绝将岑聿瑛等提京审讯等一系列无理要求。威妥玛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总括了一下之前的各种要求,列为八条,向总理衙门提出以此作为免将岑聿瑛等提京的交换条件,也被总理衙门断然拒绝。
为了诱迫乾国政府答应,威妥玛又调整了要求,称八条中暂不包括优待公使问题,所着重要求的是:一、总理衙门应奏述滇案的发生及钦差大臣查办经过,奏折内须说明何以英使不能接受那种查办的结论。出奏前,折稿须经英使阅看;二、上项奏折及相应的谕旨须列入告示,张贴全国,以两年为期。英国官员得随时要求由乾国官员陪同赴各地察看张贴情形;三、乾国内地如发生涉及英人生命财产的案件,英国得派员观审;四、应谕令云南当局派员协同英国官员调查滇省边界贸易情形并商订贸易章程;五、英国得派领事驻扎大理或云南其他地点察看贸易情形,以五年为期;在重庆亦同;六、乾商洋商都可请领税票(半税单);乾国须在沿海、沿江、沿湖多开口岸,如大孤山、岳州、宜昌、安庆、芜湖、南昌、温州、北海、水东等;乾国如同意这些要求,英国愿商议调整鸦片入口税;乾国如同意“口界”免厘。英国还允许通过国际协定准乾国增税;七、以上六条定明后,乾国使臣应前往英国,国书内须声明对滇案表示惋惜;国书须先经英使阅看;八、偿款应包括马嘉理家属的抚恤、柏郎等损失的赔补、印度派兵护送柏郎等及英国调遣兵船等费,其总数听英国政府决定。在随后的谈判中,威妥玛提出偿银20万两(兵船调遣费不在内)的数目。十分明显,这八条把多年以来英国关于通商利益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了。但总理衙门还是毫不客气的予以拒绝,加之乾国驻英副使刘锡鸿在伦敦遇刺,总理衙门对威妥玛进行了严厉的质问,随后并提出了反制的要求。威妥玛坚绝拒绝,并威胁要下旗回国。总理衙门竟然也没有理会。威妥玛因而愤怒的离开了北京,前往天津,而总理衙门顺水推舟的让直隶总督李绍泉负责和威妥玛进行谈判。
在天津的威妥玛并不甘心同北京方面中断谈判,他派秘书梅辉立去总理衙门商议两个文件的措辞,一是前述八条要求中第一条所说的奏折,二是邀请各国公使讨论商务厘金的照会。梅辉立对谈论间涉及英国八条要求中的偿款一条,和威妥玛一样的恣意勒索,声称款数既应由英国政府决定,“无论索偿数千,或少至数万。或多至数百万、数千万,乾国必当应允,无可商量”;乾国方面当然不会允许,谈判不欢而散。随后威妥玛再提将岑聿瑛传京。又照会总理衙门,把前此谈判所得的协议一概推翻。至此威妥玛同大乾中枢的谈判宣告最后破裂。
威妥玛如此骄横恣肆,是因为他坚信自己已看清大乾帝国政府不敢坚决反抗自己的勒索,而总理衙门只是向他一步一步地退让,不愿一下子全部屈从,他对此感到不耐。想以最后的决绝姿态来迫使当时各个要求都得兑现。但让他没想到的是,总理衙门这一次表现出了异常强硬的态度。他出京后,乾国政府通知李绍泉在津与他定议。李绍泉曾对威妥玛表示了挽留,但威妥玛却表示“滇案除提京外别无可商”,“不愿在津会商”;但他并不关闭进一步谈判的可能性,声称“非不信中堂,实信不过总理衙门”,如乾国政府派“全权便宜行事大臣”去上海向他作更多的让步,仍有商谈的余地。威妥玛随后离津南下。李绍泉是以也不再挽留。
威妥玛破坏北京谈判的情况报告到伦敦,正值英国在土耳其问题上发生国际危机的时候,英国的军事力量首先必须服从这一形势的需要,因此英国外交大臣德比在给威妥玛的训令中强烈表示“非常希望云南问题从速解决”,这实际上划定了威妥玛行动的限度。但外表上威妥玛还装出强硬的样子,他通过赫德继续对大乾朝廷中枢实行威吓。赫德在与威妥玛会晤后致书李绍泉说:“听威大臣口气,英国实在看此